(十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职业教育的经费要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各级政府要确保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逐年增加,提高教育经费支出中职业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费附加地方可用部分,应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其中用于职业学校专业设备投入的比例不低于5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生均拨款标准,保证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普通高中。职业学校的学费和开展的各类培训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办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为了加速推进省政府提出的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市财政每年将安排1000万元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用于重点职业学校建设、骨干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专业课师资培训、劳动力素质提升及师生职业技能大赛奖励。各县(市、区)也必须安排出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教育的发展,在经费划拨时要综合考虑学校招生规模、专业特色、学校等级、教育质量等 因素,逐步形成鼓励职业学校发展壮大的长效激励机制。
(十八)多渠道筹措职教经费,动员全社会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建立社会办学激励机制,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大力鼓励校企合作企业方投资学校实习工场建设,并为对口专业学生提供助学金和奖学金。职业院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和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税务部门对其从事
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所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给予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十九)认真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政策。
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2%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应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要专项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指导和督查。
(二十)加强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要在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要求,安排出专项资金,落实好对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助学奖学和爱心营养餐等政策的同时,逐步在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施免学费政策。为鼓励办好与台州经济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的紧缺人才培养专业,自2008年春季开学起,首先对就读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三大类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民办职业学校按同类公办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减免。所有免收部分的学费,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专项予以解决。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