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力推广“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按照SIYB国家项目办和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办编制的《SIYB中国项目管理操作指南》统一技术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将SIYB国家项目办编印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教材发给每个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
4.建立培训质量监控体系和竞争机制,将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稳定经营率和带动就业率作为考核培训机构绩效的主要指标,对培训质量不高的培训机构,要取消创业培训资格。
5.专业化、科学化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加强创业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其组织管理能力。
(四)落实创业政策
1.进入创业基地办公的创业企业,第一年可免交房租和物业费,第二年减半征收。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按《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见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8〕34号)执行。对经过培训的创业者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作为创业启动资金。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
4.对创业带头人办理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项目贷款,到位自筹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后,在市级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担保后管理的基础上,取消反担保,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
5.对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3年内由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
6.对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的,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优先提供科技三项费用。
7.推荐项目被创业带头人采纳并付诸实施的,财政部门按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8.对培训创业带头人的培训基地,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明,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计算培训补贴,并按计划的70%核拨资金,其余30%培训补贴待培训结束后,根据项目实施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按规定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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