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四、认真做好艾滋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
  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及 时准确上报本地区疫情。对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疫情者,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卫生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艾滋病疫情的监测,开展辖区高危人群、重点人群和一般人群的流行病学调查,最大限度地发现 HIV 感染者,减少 HIV 传播,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艾滋病疫情,每季向同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各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应加强对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疫情特点和流行趋势,为我市疫情预测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根据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加强市、县(市、区)二级艾滋病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建立初筛实验室,在医疗卫生机构、高危人群集中的场所和社区建立规范化的监测哨点,在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
  机构、性病门诊增设自愿咨询门诊,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数量和质量,实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各地在健康体检中要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作为常规项目,及时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具备初筛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可以对孕产妇和手术病人进行产前和术前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对所有进入拘留所、戒毒所的犯罪嫌疑人、强制拘留人员、戒毒人员进行强制性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及时发现和管理传染源。
  五、彻底切断血源性和医源性传播途径
  血源性传播是最具危险性的艾滋病传播途径。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组织无偿献血,不断提高无偿献血率。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严格血液制品准入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用血和血库管理制度,把好临床用血质量关,防止交叉感染。采供血机构对所有血样必须严格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保用血安全。
  六、认真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做好药品供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