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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8、加强排污费的征收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排污费的使用要确保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需要,对区域性污染防治和开发应用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大各类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处罚所得资金由各级财政充实到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
  9、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水权转让机制。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要求,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市域范围内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排污权有偿交易制度, 加快启动排污权交易试点,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鼓励区域之间探索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转换机制,逐步使我市的水资源以有价的形态,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和更为有效的保护。
  (四)制定生态补偿的产业扶持政策
  10、调整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各县(市、区)要根据四类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合理划分禁止开发(禁止准入)、限制开发(限制准入)、重点开发(重点准入)和优化开发(优化准入)四类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区域空间开发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展符合功能区规划要求的替代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型产业,积极构建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产业布局。
  11、构筑异地发展的政策平台。继续支持鼓励异地开发、下山脱贫、生态脱贫等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方式,结合温台沿海产业带规划的实施,继续从体制上、政策上为异地发展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在招商引资、企业搬迁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政策、税收优惠;尤其是对上游污染较重的行业,因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而异地搬迁的,各级政府应出台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继续加大对下山脱贫、生态脱贫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资金投入,解决移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切实增强各类移民自我发展的能力。
  12、实施财政和税收分类管理政策。各县(市、区)应借鉴天台县的成功经验,从生态功能、产业发展等方面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进行分类。对以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等禁止开发、限制开发为主的欠发达乡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和差异化考核,同时实行基本财政保障制度和生态保护财政专项补助政策。
  三、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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