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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外环路两侧200米生态带保护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4.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用地现状调查、拆迁后的土地登记、各类用地指标计算、在明确耕地承包责任人的基础上的耕地保护基金核发等工作。

  5.市水务局负责按规划对外环路两侧各500米生态带内的现有河道、水渠和水源地保护区牵头组织实施生态整治。

  6.市林业园林局负责提供行业技术服务,引导发展符合规划要求的花卉、苗圃、果园等林业和园林绿化项目。
  7.市城管局负责清理和拆除外环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所有违章广告和载体。

  8.项目建设(或维护)业主负责按统一审定的方案对外环路沿线所有立交桥区域的景观实施改造或新建。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外环路两侧各200米生态带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成都市外环路两侧生态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建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区(县)也要相应成立由分管副区(县)长负责的工作班子。
  (二)政策支撑。
  1.土地政策。

  (1)各相关区(县)在外环路两侧生态带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实施拆迁复垦,节约出的土地指标可按照“拆一建一”的原则使用。其中,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拆出的土地指标可在“198”范围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区域使用;郫县、双流县、温江区、龙泉驿区和新都区拆出的土地指标可“挂钩”到城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域使用,所获收益应全部用于外环路两侧生态带建设。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对各相关区(县)在“198”范围内新建项目的审批和用地许可证的核发,应与外环路两侧生态带内的拆迁挂钩。

  (2)外环路两侧生态带内的土地使用主体原则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在坚持土地用途不改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可按相关文件精神,流转给其他经济主体。
  2.资金政策。

  (1)市国土局对各相关区(县)拆除房屋建筑后恢复的耕地,可按市耕地保护基金政策,分年度核发耕地保护基金到耕地保护责任人。

  (2)市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城建资金,用于完善外环路两侧生态带内的道路等基础设施、城市景观和市政公园等公益设施和公共空间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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