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19号 2008年3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税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支持灾后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意见
(省国税局)
2008年1月12日以来,我省出现持续低温雨雪和冰冻天气,持续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强度之大、灾害之严重,为我省历史罕见。为支持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努力夺取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全面胜利,依据现行税收政策,结合灾后恢复生产实际,特制定支持灾后恢复生产有关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灾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在2008年上半年,免收新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对因灾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县(市、区)国税局核实批准,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对因灾情影响,资金周转紧张、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四、对受灾情影响而导致税负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其2008年上半年纳税情况不列为纳税评估和稽查对象。
五、凡因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减除保险赔款后,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当年实现的利润不足扣除而形成的亏损可在今后五年内税前弥补。对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扣除审批工作,实行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在2008年第三季度直接报有权国税机关审批。
六、企业在2008年1月12日至2月底,因抗灾救灾购进的材料和小型发电设备,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灾区政府的捐赠支出,允许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