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发〔2008〕27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日
衢州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衢州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140平方公里范围。
第三条 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实行统一领导、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市容环卫的行业管理和日常监管。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市区市容环卫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
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衢化(以下简称各区)及市工商局、交通局、水利局、旅游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及分工,协同做好市区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卫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卫事业建设和管理需要的经费,使市容环卫事业与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鼓励、支持城市市容环卫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环卫水平。
第六条 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城市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区城市市容环卫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环卫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卫及公共环卫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制止、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