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浙安委办〔2008〕26号)和省监察厅《关于落实监察部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通过开展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全市各级各重点行业领域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落实隐患的治理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监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
坚持专项行动与各类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监管责任相结合;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术进步相结合的要求。市政府负责对县区政府(含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及市级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督查;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督查;市级部门负责职责领域内的专项督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和本意见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全面安排部署督查工作的基础上,确定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督查工作要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市级督查不少于1/2的县区和市级部门,县区级督查不少于1/2的乡镇(街道)。
三、督查范围
1.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的单位、场所、路段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