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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监察机关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处分期合并执行期间,所受行政处分种类相同的,执行该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最重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处分;按规定拟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须征求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同意。
  第八条 解除公务员行政处分,应当由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改正错误的表现,填写《国家公务员解除处分审批表》,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或其派驻机构提出申请。
  解除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申请,应当由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后,提请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或者直接由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审核决定。
  第九条 解除公务员行政处分,应制作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监察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按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备案的,解除行政处分时,仍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公务员解除处分审批表
  2、解除行政处分决定书式样

  附件1
  国家公务员解除处分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作单位 职 务 级  别 
处分种类 给予处分时  间 处分期满时  间 
本人对错误的认识  
所在单位意  见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批准机关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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