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业发展总结报告;
2.申报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基本情况表(附件2);
3.由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近3年种植面积(养殖面积、饲养量)、产量、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有关证明;
4.由县级以上农口部门提供的有关生产基地规模、从业人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有关情况证明;
5.品牌建设有关资料。
(二)申报程序。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上报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县(市、区)产业主管部门;经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四、认定
(一)认定程序。
各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强乡强镇,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农业局征求并汇总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意见、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认定。
(二)公布。经认定的强乡强镇,由市政府授予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粮食、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食用菌、中药材)强乡强镇称号。
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五、测评
对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测评一次,优保劣汰。
(一)上报监测材料。
经认定的强乡强镇由乡镇政府于测评当年3月底将上两年产业发展情况总结及基本情况表,上报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市产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农业局汇总,并组织相关单位按认定标准进行测评。测评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认定资格和称号的取消。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资格和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测评材料,拒绝参加测评的。
附件1
温州市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基本条件
产业
| 产业规模
| 收入比重
| 农户收入
| 农业龙头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市场流通
| 品牌建设
| 信息化水平
|
粮食
| 1万亩、0.2亿元以上
| 25%以上
| 50%以上
| 1家以上
| 1家以上
|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 市级1个以上
| 800户以上
|
蔬菜
| 0.3万亩、0.15亿元以上
| 25%以上
| 50%以上
| 1家以上
| 1家以上
|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 市级1个以上
| 800户以上
|
茶叶
| 0.3万亩、0.15亿元以上
| 25%以上
| 40%以上
| 1家以上
| 1家以上
|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 市级1个以上
| 800户以上
|
果品
| 0.5万亩、0.2亿元以上
| 25%以上
| 40%以上
| 1家以上
| 1家以上
|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 市级1个以上
| 800户以上
|
畜牧
| 0.5亿元以上
| 25%以上
| 50%以上
| 1家以上
| 1家以上
|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 市级1个以上
| 规模场全部
|
水产养殖
| 内陆0.3万亩、沿海0.2万亩以上,0.24亿元以上
| 25%以上
| 50%以上
| 1家以上
| 1家以上
|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 市级1个以上
| 800户以上
|
竹木
| 1万亩、用材林2万亩以上、0.1亿元以上
| 20%以上
| 30%以上
| 1家以上
| 1家以上
|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 市级1个以上
| 800户以上
|
花卉苗木
| 0.3万亩以上、0.2亿元以上或鲜切花0.1万亩以上
| 20%以上
| 30%以上
| 1家以上
| 1家以上
|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 市级1个以上
| 800户以上
|
食用菌
| 0.1亿元以上
| 15%以上
| 30%以上
| 1家以上
| 1家以上
|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 市级1个以上
| 800户以上
|
中药材
| 0.03亿元以上
| 15%以上
| 30%以上
| 1家以上
| 1家以上
|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 市级1个以上
| 800户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