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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产业发展总结报告;

  2.申报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基本情况表(附件2);

  3.由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近3年种植面积(养殖面积、饲养量)、产量、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有关证明;

  4.由县级以上农口部门提供的有关生产基地规模、从业人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有关情况证明;

  5.品牌建设有关资料。

  (二)申报程序。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上报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县(市、区)产业主管部门;经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四、认定

  (一)认定程序。

  各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强乡强镇,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农业局征求并汇总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意见、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认定。

  (二)公布。经认定的强乡强镇,由市政府授予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粮食、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食用菌、中药材)强乡强镇称号。

  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五、测评

  对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测评一次,优保劣汰。

  (一)上报监测材料。

  经认定的强乡强镇由乡镇政府于测评当年3月底将上两年产业发展情况总结及基本情况表,上报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市产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农业局汇总,并组织相关单位按认定标准进行测评。测评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认定资格和称号的取消。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资格和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测评材料,拒绝参加测评的。

  附件1
  温州市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基本条件

产业

产业规模

收入比重

农户收入

农业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市场流通

品牌建设

信息化水平

粮食

1万亩、0.2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蔬菜

0.3万亩、0.15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茶叶

0.3万亩、0.15亿元以上

25%以上

4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果品

0.5万亩、0.2亿元以上

25%以上

4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畜牧

0.5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规模场全部

水产养殖

内陆0.3万亩、沿海0.2万亩以上,0.24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竹木

1万亩、用材林2万亩以上、0.1亿元以上

20%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花卉苗木

0.3万亩以上、0.2亿元以上或鲜切花0.1万亩以上

20%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食用菌

0.1亿元以上

15%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中药材

0.03亿元以上

15%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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