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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的意见

  六、开发模式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行为、市场化运作”的思路,非经营性项目按照现行建设体制由市政府或各受益区(市)共同投资,经营性项目全部实行市场化。近期的市政主次干道、标准化厂房等基础设施由市建设投资公司以项目承贷法人的方式融资建设。按照“管委会+公司”的模式,设立洛阳伊洛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隶属于伊洛园区管委会,市财政注入一定资本金,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滚动发展的方式,逐步开发。公司主要负责园区内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开发、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七、项目准入、企业登记及设施建设
  1.偃师市和其它部门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它新上项目,凡符合统一入驻条件的,经伊洛园区管委会同意, 优先安排入驻。
  2.偃师市新引进的入园企业,在偃师市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其它新引进的企业,经伊洛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在市有关职能部门驻伊洛园区派出或办事机构登记注册。
  3.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区的企业,其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由伊洛园区管委会组织统一设计、代理建设。企业自行设计和建设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的,由伊洛园区管委会统一审核。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偃师市独立兴办的小园区,其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由偃师市承担。
  八、企业管理及后勤服务
  1.伊洛园区内,在偃师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其行政及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由偃师市政府负责。其行政及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由偃师市政府负责。
  2.在市有关职能部门驻伊洛园区派出或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企业,其经济事务的管理,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伊洛园区管委会实施管理,其社会事务的管理由偃师市政府负责。
  3.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区的企业(含小园区),其后勤服务和物业管理,由伊洛园区管委会统一安排,提供最优惠的有偿服务。
  九、费税收取、分成及结算
  1.伊洛园区内新征土地及项目的报批、报建和建设期间的相关费税,由偃师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和收取。伊洛园区内现有企业和偃师市新引进的企业,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收由偃师市有关职能部门收取。
  2.伊洛园区管委会及市直部门引进的企业,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收分别由市有关职能部门驻伊洛园区派出或办事机构收取。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专项结算的办法,70%归市财政,用于归还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投资贷款,30%划转偃师市财政,补助其社会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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