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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建立减排工作定期调度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月向市政府常务会报告日常督查情况,并对违规企业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全市年度减排工作考核结果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局接受考核,经国家审定后,作为对县(市、区)政府考核的最终依据,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未通过三个档次,根据《洛阳市绩效考核办法》,对当年《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绩效考核登记表》进行核实确认,把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授予“洛阳市减排工作优秀单位”称号。年度考核优秀及通过年度考核的,市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财政部门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并加大对该县(市、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政府,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项目核准或批准,暂停安排中央及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暂停全部银行贷款;取消当地政府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已经获得的综合性以及与节能减排工作有关的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未通过年度考核又不积极整改,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督查考核中发现存在不正常运转减排工程措施或者逾期未完成减排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对火电企业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 倍罚款;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同时,由环境监察部门足额追缴其二氧化硫超标排污费,并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5万元罚款。出现两次以上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的,除按前款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该企业进行停产整改,同时,该企业年度减排目标视为未完成,各级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土地等部门暂停该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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