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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省、市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和核算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县(市、区)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县(市、区)政府自查、市政府组织考核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于每年1-2月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督查监管范围内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日常督查情况将与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挂钩。国家、省对我市年度污染物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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