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范围内的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派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社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按照周期性普查制度的规定,要有稳定的普查队伍来完成各项普查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以第二次经济普查为契机,加强普查中心建设。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全力支持,根据普查任务,合理确定普查组织实施经费及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补助经费,保证普查工作所需,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济普查所需其他物资,各地也要提前准备,按时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河南省经济普查办法》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