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探索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开展 “信用船”创建工作,探索渔船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可行性,根据渔民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还款纪录,对投保渔船保险的渔民在以渔船抵押和保单质押作双重担保的前提下,放大授信额度,支持渔民发展渔业生产。同时探索建立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市场担保体系和风险转移机制,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有效保障。
(五)探索发放以农村土地及水域(海域)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为担保的贷款品种。结合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流转办法,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有较稳定现金流量的农村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土地大面积开发与产业化经营的种植业基地及淡(海)水养殖基地,探索发放以农村土地及水域(海域)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为担保的贷款。
五、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
(一)扎实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活动,加快推进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扩大信用数据采集范围,加快向农村拓展进度,构筑金融资产安全的“防火墙”;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坚决制止和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加大对乡村两级组织拖欠贷款、乡镇机关干部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同时,有关部门要对贷款评估,抵押登记等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改善信贷支农环境。严厉打击商业欺诈、逃废债务行为,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二)促进农村担保体系建设。一是壮大市县担保公司实力,妥善处理好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金融机构的关系,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加强担保行业自律,促进担保行业规范运作和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二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三农”、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开展信用担保业务。三是鼓励和支持农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农户入股成立互助性的农业担保机构,积极引导农民和乡村企业自愿结合,成立农产品产业行业担保协会。四是支持和依托担保机构发展,把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与培育企业信用制度有效结合起来,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依法选择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满足企业发展需要。五是省财政厅要加强我省担保行业财务和风险监管工作,建立适度的政策性担保风险的补偿机制,促进担保机构规范风险管理和控制。省金融办要着重协调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关系,提供金融政策咨询服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