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海南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8〕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海南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五日
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海南保监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推进热带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琼发〔2008〕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发挥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新时期根本性的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紧紧把握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积极主动地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了解掌握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和对金融部门的有关要求。各方应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构建新农村建设的合作机制,稳步推进我省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通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不断满足“新农村”、“新农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为全面实现农村的小康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通过建立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项目库,出台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优化信用环境,完善风险保障及担保机制,以调动金融支持“三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