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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办法

  3.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与单位投资成本控制情况;

  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制定、费用收缴及管理使用情况。

  (三)建设效能情况

  1.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情况;

  2.渗滤液(烟尘)处理达标排放情况;

  3.场、站、收集转运系统配套及收集率情况;

  4.建设规模与城镇实际垃圾产量匹配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

  1.工程质量合格率及优良率情况;

  2.设备质量及安全可靠情况;

  3.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执行情况;

  4.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情况。

  (五)组织保障情况

  1.结合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2.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及分工负责情况;

  3.根据省政府确定建设目标落实本级目标考核管理的情况。

  (六)廉洁自律情况

  1.执行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2.目标责任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七条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规范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考核实行督查与考核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抽查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督查是根据建设与运营的不同阶段,在自查、自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询问相关情况、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并提出督查意见。

  被督查单位应按照督查意见,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汇报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考核是依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责任目标,分四个方面十三个子项进行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见附表)。若年度考核内容空缺,总分值不足100分时,按实际考核内容分值的百分比折算计分。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督查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于每月底将情况报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省。对工作主动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执行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未予整改的或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责成其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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