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合同条款对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必须符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05〕54号)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向业主缴纳不少于标底10%的履约保证金,如无故不缴纳,招标人有权废除其中标权,并与下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中标人及项目公司应当履行投标文件承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工艺设备。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主要工艺设备的性能、规格、档次、数量等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中标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人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约束
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厅应当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与改革厅应当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规避招标或者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可以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安排。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财政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其项目预算、决(结)算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