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财政贴息和补贴、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以及使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进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建设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确保《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以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的工作目标,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过程的督查考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是指受省政府委托,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活动。
第三条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的内容为《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以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的内容。考核的对象为各市、县人民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主要负责人、有关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建设情况。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接受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督查考核。
第五条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工作由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