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向业主缴纳不少于标底10%的履约保证金,如无故不缴纳,招标人有权废除其中标权,并与下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中标人及项目公司应当履行投标文件承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工艺设备。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主要工艺设备的性能、规格、档次、数量等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中标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人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约束
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厅应当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与改革厅应当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规避招标或者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可以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安排。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财政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其项目预算、决(结)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的中标人在投标时已作出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承诺,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