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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4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2008年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和城市低保对象物价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农村低保:省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元,全年补助300元。按照2007年补助人数148.54万人、每人每年300元进行计算,全年需补助资金4.4562亿元。目前中央已经下达我省补助资金21026万元(其中9011万元已下拨市州,12015万元待拨),年内将再下达不少于1.5亿元;省级财政已下拨各地5289万元(共下拨市州14300万元),其余不足部分仍由省财政列支。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当地确定的低保标准,按照实际支出需要列支农村低保资金。

  城市低保对象物价补贴:按照2007年底实际保障72万人计算,全年共需物价补贴37152万元,中央财政全额补助。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年内新增人员增加的物价补贴按实际需要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物价补贴之外的城市低保补助资金:2007年底实际保障72万人,月人均补差99元。按此计算,全年需补助资金85536万元,预计中央补助仍可达到去年水平,市县财政应承担17107万元,省财政已在预算中安排了15000万元。年内中央补助后的缺口,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由省财政据实安排。

  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对象物价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

  五、进度要求

  2月5日,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执行原有政策(每人每月28元)基础上,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再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城市低保对象物价补贴将达到每人每月43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将达到25元。各地提高城市低保对象物价补贴工作在3月底前、农村低保提标工作在4月底前落实到位、发放到户。

  六、保障措施

  1.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市县两级要成立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2.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加大宣传力度,严格审批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社会监督,确保低保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督促落实下拨资金和配套资金,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建立城乡低保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保障人数、资金筹集和发放进度等情况进行通报,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低保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提标和物价补贴工作按时完成。

  七、责任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第八件:通过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和新建15万

平方米廉租住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

面积6平方米以下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发放廉租住房资金补贴:6平方米以下29992户;补贴标准:人均4元/平方米·月。

  2.建设廉租住房15万平方米,总投资3亿元。

  二、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新建廉租住房交付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2.工程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四、资金筹措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1.市州、县市区2008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3.市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5.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专项补助、中央财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

  五、工作进度

  1-3月,指导各市州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安排编制、公示和上报《2008-2012年廉租住房建设规划》。

  4-6月,各市州上报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及资金筹措计划。2008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落实到位,并及时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7-12月,对2007年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对2008年新立项的工程,督促开工建设。根据《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对各市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由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随时向省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落实各级政府责任,保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顺利完成。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关于“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基本原则,通过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将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落实到各级政府。

  3.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规范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社会监督。

  4.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市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保障户数、人数、资金筹集和项目进度等分阶段进行通报,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确保年度住房保障目标顺利完成。

  5.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度,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和租金补贴发放程序。完善廉租住房申请轮候制度、年度复核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年度复核和住房状况调查制度,及时调整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对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7.建立住房保障档案。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8.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对项目开工、工程进度、质量、资金到位等情况,跟踪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责任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政府。

第九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

制学生生活补助标准,达到小学生全年500元、

初中生750元;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中

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补助标准由每平方米400元

提高到500元;将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扩大到

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1.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具体为:小学每生每天2元,初中每生每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全年小学生、初中生分别补助500元、750元。

  2.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3.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从2008年春季开始,将免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合并,落实中央基准定额与基本标准差额的一半,即:农村小学达到240元/生·年、农村初中375元/生·年;县镇小学255元/生·年、县镇初中390元/生·年。

  4.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单价标准,每平方米由400元提高到500元。

  二、范围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镇和民族自治州城区)。

  三、资金筹措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

  2.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3.提高公用经费标准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

  4.提高校舍维修改造补助标准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地方承担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四、工作进度

  春季学期的免费教科书已经配发,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已经下达,校舍维修改造正在报送项目。秋季学期的各项工作将在开学前按总体目标和标准统一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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