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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4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3.坚持资金专款专用。饮水安全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市级筹措的配套资金由市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设立专户,封闭运行,实行市级报账制。县级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在县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设立专户,封闭运行,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大额支付工程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坚持标准化建设。确保供水水质,特别是水处理工艺不能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确保建设质量。集中供水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四项制度”,工程监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小型、微型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规划建卡、社会公示、资金报账、集中采购、巡回监理、农户参与“六制”管理。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供水标准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防止水毁、冻灾。完建工程通过逐级验收,尽快移交使用,制定运行管理办法,保证供水安全。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

  5.坚持专业化管理。精心抓好饮水工程建后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管理维护,确保良性运行。加大农村供水科技创新力度,积极研发、引进便捷实用的供水产品和水处理技术,推动农村供水技术进步。加强对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工程养护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健全经济责任,确定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和合理的分配机制。注重为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工程提供维修、技术咨询服务。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定额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

  6.坚持社会化监督。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加强对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水污染防治,及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确保饮用水水质达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饮水卫生知识,提高农民饮水安全意识。加强对水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合理确定供水水价,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用电、建设用地、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地方政策优惠和补助,切实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成本,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七、验收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实行县级、市级、省级分级验收的办法。工程建成后,水利部门商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集中供水工程竣工一项,审计一项,验收一项。对当年不能竣工、分年度实施的骨干集中供水工程,待工程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全部建成审计后一次验收,年度只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督查工程进度、任务完成和资金到位情况。

  1.县级验收。工程建成后,进行县级竣工验收,对集中供水工程的受益自然村,水窖、小电井工程的受益户进行100%的验收,填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验收明细表,形成县级验收报告。集中供水工程以自然村为单位,有村民代表签字;水窖、水电井等分散工程以农户为单位由户主签字。

  2.市级验收。在县级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当年进行市级验收,采取全面验收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办法逐县进行验收。对集中供水工程采取全面验收,对水窖、小电井工程采取随机抽样的验收办法,抽验户不少于任务户的10%,填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验收统计表,形成市级验收报告。

  3.省级验收。省级验收在市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工程试运行一年后进行。采取全面验收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办法,对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全面验收,对总投资100万元-500万元的集中供水工程抽验50%,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抽验5%,对水窖、小电井工程采取随机抽样的验收办法,抽验户不少于任务户的2%。填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验收统计表,形成省级验收报告。

  4.验收标准。验收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管理工作。验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批复情况,项目变更及变更批复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效益,工程质量评价,工程财务决算及审计结论,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明细表,验收组名单等。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4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八、责任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协作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项目县市区政府。

  附:2008年解决100万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计划表

第二件: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万公里,建设150个乡镇客运站、1500个行政村汽车停靠站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初步确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2008年我省农村公路计划开工建设总规模15250公里,其中通乡油路77项2183公里,通村公路2597项13067公里;还有部分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及老旧油路养护维修工程。总投资预计396亿元,其中国家补助资金2057亿元(包括2007年追加项目)。年内按计划进度,可完成70%的建设任务,即建成1万公里农村公路;按照“路运站一体化”建设的思路,建设150个乡镇客运站、1500个行政村汽车停靠站。

  二、范围

  农村公路实施的主要范围:酒泉122项,嘉峪关8项,张掖153项,金昌21项,武威144项,兰州163项,白银147项,定西318项,平凉298项,庆阳115项,临夏104项,甘南177项,陇南364项,天水540项。

  乡镇客运站和行政村汽车停靠站重点在确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试点县、国省道主干线沿线、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乡镇及人口相对集中地区乡镇布点设站。白银12个乡镇客运站、120个行政村汽车停靠站;天水11个乡镇客运站、107个行政村汽车停靠站;武威21个乡镇客运站、220个行政村汽车停靠站;张掖13个乡镇客运站、125个行政村汽车停靠站;酒泉15个乡镇客运站、150个行政村汽车停靠站;平凉28个乡镇客运站、268个行政村汽车停靠站;庆阳15个乡镇客运站、150个行政村汽车停靠站;陇南4个乡镇客运站、49个行政村汽车停靠站;临夏19个乡镇客运站、193个行政村汽车停靠站;甘南12个乡镇客运站、118个行政村汽车停靠站。

  三、质量要求

  确保农村公路的总体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乡镇客运站建设由各市州运管局(处)组织项目法人招投标确定项目法人。施工图设计应符合甘肃省乡镇客运站建设标准图并严格按照标准图建设。乡镇客运站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必须将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开工申请报省运管局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行政村汽车停靠站建设由省运管局统一制定新的建设标准,统一招投标确定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按照建设标准建设。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四、资金筹措

  农村公路的建设主体是县区政府,建设资金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筹集。国家及省上下达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钢材、水泥等外购材料及自采材料困难的补助费用,项目不足资金由市州和县区政府通过地方财政配套、群众“一事一议”、社会各界投资等方式筹集解决。自筹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由市州交通局负责督促落实。所有自筹资金都要计入工程成本和统计范畴,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国家用于农村公路的补助资金由财政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资金通过财政渠道直接拨付省公路局,由省公路局按质量进度拨付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要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并根据工程进度按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

  乡镇客运站由部省共同投资建设。其中交通部投资2500万元,省交通厅投资500万元。行政村汽车停靠站由省交通厅投资1500万元建设。配套资金由项目法人筹措解决。

  五、工作进度

  根据与交通部衔接的建议计划,通过预安排计划的形式将全年的农村公路建设分解下达到各市州和县区,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项目的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待国家计划正式下达后,所有项目将逐步开工建设。

  2008年下达的建设项目当年全部开工,并完成70%以上的项目;2006年结转的项目在2008年7月底以前全部完成;2007年结转的项目在2008年10月底以前全部完成;2007年追加的项目在2008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100个新农村试点村道路建设项目中未完成的40个、143公里,要于2008年7月底前高质量完成,宜林路段进行绿化。

  2州7县少数民族地区扶持项目33项、4125公里,2008年7月底前全部完成,省公路局进行抽验。

  乡镇客运站和行政村汽车停靠站在4月底完成所有项目选址工作,确定各地区农村车站建设数量、建设标准、项目名称及地理坐标。年底完成所有项目建设和检查验收,投入使用。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体作用,落实好省公路局的行业监管职责,广泛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建设农村公路的积极性,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格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成立乡镇客运站建设专门工作机构,细化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2.明确职责分工。农村公路及乡镇客运站建设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交通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程建设、质量监控、资金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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