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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陕环办发〔2008〕38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切实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性、针对性和时效性,使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由局计划投资处牵头总负责。其中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由局计划投资处具体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由各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
  二、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具体编制任务由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承担。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应相对固定规划编制人员,认真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确保编制规划的质量和时效。
  三、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局计划投资处核拨。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于每年年底前进行规划编制费用年度决算,局计划投资处根据实际决算情况,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将规划编制费用拨付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今后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不再单另申请规划编制费用。
  四、规划编制工作需要提供有关监测数据的,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提供,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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