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08]121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4月17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其中需要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取得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报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扩权县的建设项目,提供扩权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市、县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实行批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