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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8]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州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印发你们,请按照《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州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为确保自治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顺利完成,认真做好2008年总量控制工作,根据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2008年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计划》编制与执行工作的通知”(新环财发〔2007〕386号)文件精神,现制定自治州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在总量控制工作中控制增量、削减存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环保监管、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自治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4.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
  5.原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7.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昌吉州人民政府签订的《昌吉回族自治州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
  8.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印发新疆“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财发〔2007〕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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