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考核评为“中”的部门,“优秀”等次公务员比例不超过15%;嘉奖的比例不超过15%;记三等功的比例不超过2%;一般不得给予记二等功以上奖励。
督查考核评为“差”的部门,“优秀”等次公务员比例不超过10%;嘉奖的比例不超过10%;一般不得给予记三等功以上奖励。
(二)公务员记二等功的奖励,要坚持表现特别优秀、事迹特别突出的标准;对2005年、2006年、2007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给予记三等功,不占用本单位2007年度记三等功指标。
(三)受行政奖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人员为本人年基本工资与职务补贴之和的5%;记三等功人员为本人年基本工资与职务补贴之和的10%;记二等功人员为本人年基本工资与职务补贴之和的20%;记一等功人员为本人年基本工资与职务补贴之和的30%;授予荣誉称号人员为本人年基本工资与职务补贴之和的40%。
(四)公务员的考核奖励工作要向基层一线倾斜,并适当考虑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奖励要以考核为依据,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必须给予嘉奖以上奖励;除即时性奖励外,记功人员必须在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和拟给予奖励的公务员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本人在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六)实行垂直管理并由地方财政开支的区县派出机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考核奖励工作时,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征求属地政府人事部门的意见,公务员的考核奖励结果需报属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七)新批准列入
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单位的人员的考核年限,从批准执行公务员工资的当年算起。
(八)市、区、县政府各部门的督查考核奖金,要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督查考核奖金总额内发放,对于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人员要酌情减发督查考核奖金,对于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不发放督查考核奖金。
四、考核奖励结果的审批备案
公务员考核奖励备案及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审批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各单位要通过市人事局电子政务信息平台(htpp://172.24.140.210:7001/uamsso/),按照《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的考核奖励模块规定的程序申报,核准后作为工资管理部门核定奖金并纳入财政统发的依据。考核奖励结果的申报备案工作应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