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京人发[2007]117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充分发挥考核奖励的激励作用,贯彻落实《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精神,现对做好我市2007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奖励范围
2007年我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工作范围为:我市各级机关的公务员,以及经批准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经批准纳入工资规范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考核奖励的原则和内容
公务员的考核奖励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考核要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要紧密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突出对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要注重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将其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加强基础工作等方面的评价结果作为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奖励要以公务员考核结果为基础,坚持标准,严格审核,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不搞平衡照顾,不走过场,充分发挥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导向作用,有效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考核奖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一)考核优秀等次和奖励的比例按以下标准掌握:
督查考核评为“政绩突出单位”(含单项奖)的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机关,区县公安、工商、地税、城管部门所属科、队、站、所的“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本部门公务员总数(12月在编在职人员)的20%;嘉奖的比例不超过20%;记三等功的比例不超过4%。
督查考核评为“良”的部门,“优秀”等次公务员比例不超过18%;嘉奖的比例不超过18%;记三等功的比例不超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