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病种门诊给付标准
1、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最高给付限额为1000元,并实行限额准入管理,起付线标准每年200元/人,超出200元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付。超出年最高给付限额部分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按以下标准执行: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标准表
统筹基金给付比例
统筹基金给付限额
|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社区卫生机构及乡级医疗机构
| 县(市)级医疗机构
| 州级医疗机构
| 自治区级医疗机构
|
年给付限额为200元-1000元
| 100%
| 90%
| 80%
| 70%
|
(三)住院费用给付标准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最高给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按照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200元、二级300元、三级5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在同一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住院的,应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补差。
床位费标准暂按克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标准表
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机构级别
| 12000元
|
社区卫生机构及乡级(一级)医疗机构
| 县、市级(二级)医疗机构
| 州级(二级)医疗机构
| 自治区级(三级)医疗机构
|
统筹基金
给付比例
| 60%
| 55%
| 55%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