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秀屿港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拆迁安置的部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出让给莆田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莆田市中心粮库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秀屿港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拆迁安置的部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出让给莆田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莆田市中心粮库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8〕97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莆田秀屿港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拆迁安置的部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出让给莆田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莆田市中心粮库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 [2008]89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秀屿港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拆迁安置位于秀屿区笏石镇丙仑村的部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2762.704平方米并出让给莆田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莆田市中心粮库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略)。
  二、该宗地用途为莆田市中心粮库项目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协议出让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自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