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暂行规定相应建立规范发展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暂行规定,分别负责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化经营的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并对商标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会计、资产评估和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收费实施监管,并对房产评估和价格认证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发改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和投资项目咨询评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产、物业、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房屋拆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经营性测绘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七)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律师、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八)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营利性中介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并对社区、婚姻等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九)劳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劳动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代理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二)交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交通、外船、外运和海事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三)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中介、网络和保安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四)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评价(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评价(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及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七)海关负责对报关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九)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拍卖和国内贸易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外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对外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一)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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