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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2、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衔接。城市低收入家庭已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新建),满5年后,可向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买该住房。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销售价格按届时同级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由购房人承担。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工作

  1、各县(区、管委会)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8年5月之前,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建立本县(区、管委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名档案,完善档案信息系统,并实现动态监管。2008年底前,各县(区、管委会)要实现对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保尽保”,并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在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内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设立住房保障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受理保障对象的保障申请,入户核实申报材料等事务性工作。

  (二)落实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和措施

  1、国土、建设、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做到保证供应。“十一五”期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地面积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地总面积的10%。四是对政府收购旧公房或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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