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5、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租赁信息平台,发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低收入家庭及外来人员等寻找合适的租赁房屋提供方便。
(四)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县(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家庭提出申请,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过去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对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2、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3、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保障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用地。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准上市、不准出租、不准改变使用性质,确需转让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允许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上市出售,上市实行申报制度,购房人享受标准的建筑面积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上述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5年期限,以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时间为起始时间。
(五)发展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采取“两限、两竞”,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价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