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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六、考试费用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属个人自愿行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考试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按25元/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按120元/人收取。
  七、培训教材(见附件3)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提交的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者,必须有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条件。
  (二)学历问题出现异议的,以教育行政部门的解释为准。毕业证真伪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学生处出具的材料证明为准;专业划分(是否师范教育类专业)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高教处出具的材料证明为准。
  (三)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人员,原则上其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获得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或初等教育专业专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只能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小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学科;否则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与考试。
  (四)对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时,方可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对符合相关科目免试条件的,按《考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其虚假证件,并及时将本人基本信息和虚假证件送交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做好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根据考试权限,把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抓实、抓好。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
  其它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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