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陕教师〔2008〕22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以下简称《考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0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申请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二、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备《
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本,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工作单位在各市(区)但户籍不在当地的社会人员是否参加当地教师资格考试,由各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三、考试项目
考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4科);二是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考试组织
(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具体考试方案详见附件1)。由省教育厅统一命制试题,各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考试报名、考试考务、评阅试卷和发放成绩证明等,并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将考试成绩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参加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由市(区)教育局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参加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
五、考试时间
(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2008年7月6日(星期日),考试地点由各市(区)教育局负责选定,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安排及准考证的制作见附件2。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暂定于7月至8月份,具体时间由各市(区)教育局自行安排,但须在8月底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