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08〕89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08]104号),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农村集体农用地38.9113公顷(其中耕地37.71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8.3534公顷、未利用地0.3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5867公顷(均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2333公顷、未利用地5.573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8.9778公顷,划拨给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
二、你局应在接到征地通知文件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发布公告并负责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你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征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落实补充耕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