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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建设局关于推进自治州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建设局关于推进自治州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建设局制定的《关于推进自治州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关于推进自治州建筑节能和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
(州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建科[2007]5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筑节能的总体目标   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50%的节能标准,其中15%达到节能65%的标准;政府工程率先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耗统计工作,库尔勒市作为自治区机关办公楼与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试点城市,2008年起开展试点示范工作,至2010年全面展开;2008年全州力争启动4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争至2010年各县市完成不少于15%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州市党政、人大、政协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列入节能改造计划;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结合起来;将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大力推进太阳能、地源热泵、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达到10%;2008年起全面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新建节能建筑质量和水平。从2008年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50%节能标准,其中15%的新建建筑率先执行65%节能标准,全面安装供热计量及室温控制装置。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有关部门在审批或核准民用建设项目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进行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建设。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节能设计进行严格专项审查。严把竣工验收关,确保节能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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