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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2008〕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是资源大省,淮北、淮南、马鞍山、铜陵市是全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地。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尤其是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是推动安徽跨越式发展、加快奋力崛起进程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市、省有关部门和有关资源型企业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各资源型城市要抓紧做好转型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转型试点市要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衔接《若干意见》政策措施的落实,帮助资源型城市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要配合有关市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争取将我省更多的资源型城市列入全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名单;省财政厅要跟踪衔接财政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方案,并会同省地税局跟踪衔接国家资源税调整方案;省国土资源厅要跟踪衔接国土资源部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灾害治理等方面的政策配套措施;省环保局要跟踪衔接国家有关完善资源开发环评机制方面的政策动态。各有关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合力,共同推进我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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