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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的几点意见


  四、大病统筹补偿。

  (一)定点医院的选择和管理。

  省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在省属和部分特殊市属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机构中确定并管理省级定点医院。市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在市属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机构以及市辖区内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内确定并管理市级定点医院;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在县域内及临县域内县属二级或一级医疗机构以及县辖区内的省、市级定点医院内确定并管理县级定点医院,与外省地域相邻的县可根据群众就医习惯,同临近的外省所辖县、市级医院签订新农合服务协议。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与同级定点医院实行协议管理。省合疗办确定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由省合疗办与定点医院签署协议,全省范围内通用,各市、各县区不再单独与之签署协议;各市确定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院,由市级合疗管理部门与之签署协议,全市范围内通用,各县区不再单独与之签服务协议。各县(市、区)不得在省内的省、市定点医院范围外与省、市级医院签订服务协议,不得与省内县(市、区)域外的省、市定点医院签订县级定点服务协议。

  (二)补偿办法:

  大病统筹补偿采用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和按比例报销两种办法,门诊统筹补偿采用总额包干、预付使用、取整结算、就诊直补的办法,任何一种补偿办法全省统一采用直通车报销方式。

  (三)起报点:

  为了有效引导病员流向,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资源的优势与作用,引导参合群众科学选择就医单位就近就诊,降低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新农合运行几年来各级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统计分析,省、市级定点医院改原来的设置起付线为统一设置起报点。

  1、省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起报点设置为5000元,省级定点医院二级医院设置起报点为3500元。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不满起报点的,参合患者全部自付,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达到起报点及以上者,起报点以下及以上可报销范围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核算范围,执行按比例报销。起报点费用为一所定点医院的连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间费用不能累计。

  2、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确定并管理的定点医院可参照省上做法设置起报点,建议设置起报点为三级医院3500元,二级医院为2500元。

  3、小儿科(14周岁及以下)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起报点按上述规定的60%执行。

  (四)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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