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的几点意见
(陕合疗组办发〔2008〕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36号)要求,现就调整2008年新农合补偿方案,结合今年新农合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方案调整与审批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按照“公平、公开、服务、受益”的运行原则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的基金管理原则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各县(市、区)新农合补偿方案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各项要求经科学测算形成,方案设计中涉及全省有统一规定的必须执行,全市有统一规定的严格执行。各市新农合管理部门指导辖区内县(市、区)补偿方案的制定。各县(市、区)新农合运行方案必须在2008年6月份调整到位,7月1日起执行。所有方案必须经市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报省合疗办备案。备案后的各县(市、区)新农合补偿方案必须严格执行,运行年度内不得擅自更改。
二、补偿模式的选择。
从2008年起,全省新农合补偿模式统一为大病统筹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不再设计其它补偿模式。2008年尚建有家庭账户的县,继续使用,用完为止,但不得强迫农民使用,也不得冲抵下年度个人参合缴费。2009年全省统一不再设立家庭账户。
三、基金分配和使用。
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补偿金、门诊补偿金、风险基金三部分。其中住院补偿金占全年基金总量的约77%-80%,门诊补偿金占20%,风险金占3%左右。三部分基金比例分配随筹资量增加适当调整。风险金分三年提取到10%后不再提取,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住院补偿金用于大病统筹和规定的特殊慢性病补助,门诊补偿金用于门诊统筹补助。住院补偿金和门诊补偿金分账管理,互相不能挤占和调剂。新农合补偿基金只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政府已有特殊补助或优惠政策的,必须优先执行优惠政策,此后,新农合补助再视群众负担和基金情况确定补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