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秀屿区毓秀路(爱民西路)1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08〕96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调整秀屿区毓秀路(爱民西路)1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93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秀屿区毓秀路(爱民西路)1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用地面积23595.26平方米(具体位置范围见红线图)(略),宗地编号:PS拍-2008-3号。
二、该宗地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及配套设施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该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按市城乡规划局莆规证[2008]18号文实施(主要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建筑密度:≤29%;容积率:≤3.0;绿地率:≥30%)。
四、该宗地的住房销售价位、套型建筑面积等控制性要求按市建设局莆建房 [2008]48号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