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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3、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推诿或滞留病人。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合理收费”的原则接诊参保居民。严禁不规范医疗行为。
  (八)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1、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十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金额10%预留保证金。预留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
  年度考核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执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按照“总量预算、定额控制、弹性决算”为主的复合式方式进行结算。
  (九)基金监督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居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依法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组成。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为加强州级统筹管理调剂力度,全州只在州财政设立财政专户,各县市只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不设立财政专户。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进行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资金运行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做为基数按5%从财政提取(州、县市各承担30%、70%),存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风险调剂金当年没有使用的,结转作为下年度风险调剂金的一部分使用,不再重复提取。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十)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服务体系,发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作用,充实人员,加强机构、队伍、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建设,强化管理,拓展功能,服务参保居民。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落实网络建设和运行经费,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升社区服务组织功能。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较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要建立医疗保险扩面奖惩机制,对完成参保任务好的县市和单位进行奖励,扩大参保覆盖率。通过各方努力,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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