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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闭合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严把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分析建筑节能进展情况。
  (四)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建筑节能作为专题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批。
  (五)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用于政府投资新建建筑的节能建设、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六)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没有建筑节能指标或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划设计不予审查、审批。对没有建筑节能设计或建筑节能设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预销售时,要查验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是否相符。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其备案资料,无上述资料者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八)环境保护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要将建筑节能降耗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我市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材料的有关标准对建筑节能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施工、流通领域的建筑节能产品的检验工作。
  三、发展节能技术和产品,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一)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鼓励发展本地资源优势的节能材料产品,推动地域经济发展。
  (二)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推广太阳能与建筑结合一体化。
  (三)节能建筑要重点推广发展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与技术的应用、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的应用、集中供热与空调技术的应用、太阳能与建筑结合一体化的应用、节水型器具和产品的应用等。鼓励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四)建设工程项目中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落后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
  (五)对用于节能建筑的节能材料及产品,实行产品登记制度。由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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