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属于对阶段性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已明显过时,应当予以废止的。
四、清理方法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本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的部门、单位进行初步清理,并将清理意见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意见进行审核后,提交本级政府审定。
市、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制定部门、单位负责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五、工作步骤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8年5月15日开始至2008年9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15日至5月20日)。市、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查阶段(5月21日至8月31日)。市、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清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审核,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后,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汇编成书,供各级各部门使用。
(三)验收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各县(市)区政府的总结报告和清理结果(包括修改、废止文件清单和现行有效文件目录)报市政府;市、各县(市)区政府部门的总结报告和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成立以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法制工作机构承办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可临时抽调人员,财政部门要给予财力支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和专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