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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2008年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清除河道阻水障碍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汛前要对本辖区内的破堤种植、行洪滩地植树和其它阻水障碍等进行认真检查,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制定清障责任制,明确清障责任人,限期组织清除。要加强对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发、修建工程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要加大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工程安全。
  (五)进一步落实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认真做好平原区除涝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焦作市中型水库2008年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焦作市中型河道2008年防洪预案》中防御超标准洪水的措施作出具体安排。对本辖区内的水库、河道及自管重点防洪工程,认真修订完善防洪预案,对预案中的组织领导、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物资准备、迁安转移等要作出详细周密的部署,全面落实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要积极发动群众,汛前抓紧组织疏通沟河,整修桥涵闸及排涝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六)加强军民联防,确保防洪安全。各地防汛部门在认真履行好防汛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与当地驻军的联系,主动搞好衔接,共同搞好抗洪抢险。一旦出现险情,确需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支援的,当地防汛部门要及时报告、及时请示,不得贻误战机,同时要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部队主要使用在关键时节、主要方向和重点地区;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防汛抢险的骨干力量。在黄沁河防汛中,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主要担负重点堤段和防洪工程的抢护、分洪爆破、滩区和滞洪区群众的迁安救护等任务。在其它内河、水库防汛中,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主要担负大坝和重点堤段的抢护、分洪爆破、抢救受灾群众等任务。
  部队防汛布防如下:1.黄沁河防汛抢险任务由54军炮兵旅及孟州市、温县、武陟县、沁阳市、博爱县人武部的民兵承担。2.驻焦部队、武警部队就近担负驻地附近水库、河道的防汛任务。3.各级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担负辖区内河道、水库的防汛抢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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