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鹤政[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为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 2007 〕 82 号) ,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 促进林业生态建设 , 结合我市实际 , 现就深化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 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 放活经营权 , 落实处置权 , 保障收益权 , 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 创新林业发展体制机制 , 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 稳步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 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 加快林业生态市建设步伐 ,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 . 尊重历史 , 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以来落实的林权 , 不打乱重来 , 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 对权属不清的依法确认、协商解决 , 确保生态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
2 . 权益平等 , 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 , 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要向群众公开 ,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通过多种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权益。
3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县(区)可根据本县(区)实际,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实行分类指导,不搞 “ 一刀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