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封顶线
封顶线的设定每人每年1万元。对达到封顶线的,不再进行二次补偿。
4.关于用药目录
在全省新农合用药目录未颁布之前,暂按《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目录》(2005年版)执行。同时,由药监部门批准的各级医院的院内制剂可纳入报销范围。
5.关于急诊及外出等情况的补偿办法
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等的患者,应选择当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在住院一定期限内向区(县)新农合经办中心电话备案;确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在住院一定期限内向区(县)新农合经办中心电话备案。报销时须提供务工、居住证明,就诊医院等级证明,就诊医院新农合定点证明(急诊证明)及相关医疗文件等,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区(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办理补偿手续,在指定地点领取补偿款。按照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后,按70%给予补偿。
6.新生儿补偿情况
2008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与母亲共同享受一个封顶线。
(三)特殊慢病补偿
特殊慢病补偿按照2008年已批准的各区县特殊慢病管理办法执行。
2009年将统一按照《
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的几点意见》中规定的特殊慢病补偿办法执行。
五、门诊统筹资金的使用
门诊统筹补偿应采用总额包干、预付使用、取整结算、就诊直补的办法。
门诊统筹工作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实施。按照条件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由各区县确定区域内实施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家庭账户没有核销完的家庭,在使用门诊统筹资金时,自付部分应先核销家庭账户资金。
2008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享受时间、封顶线的要求同前。
六、医疗机构互认
各区县要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农合定点的街道(乡镇)卫生院实行互认,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同时,按照谁定点谁负责原则,由各区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对所定点的街道(乡镇)卫生院加强监管,对所有参合患者(包括外区县参合患者)均要严格执行新农合各项政策规定,对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