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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新农合运行方案的几点意见

  (二)采用“大病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统筹”模式的区县,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基金(用于住院补偿和特殊慢病补偿)、门诊统筹基金、原家庭账户基金和风险基金四部分。其中,风险基金占全年基金总量约3%,家庭账户基金按原标准不变,门诊统筹基金占全年基金总量约20%,其余基金用于大病统筹。

  (三)基金比例划分随筹资量增加适当调整。风险基金总规模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达到规模后不再提取,管理使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必须实行分账管理,相互不能挤占和调剂。

  四、大病统筹基金的使用

  (一)单病种定额付费

  单病种补偿比例原则上高于非单病种补偿比例10个百分点,各级别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相同。

  (二)非单病种补偿

  1.关于住院补偿起付线(起报点)

  乡镇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80元;区(县)境内的区县级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元,区(县)境外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500元。

  市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在区(县)境内的起付线为200元,区(县)境外的起付线为500元,市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0元。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省合疗办要求不再设置起付线,统一设置起报点,省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起报点为5000元,省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报点为3500元。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不满起报点的,参合患者全部自付,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达到起报点及以上者,全部纳入报销核算范围,并执行按比例报销。起报点费用为一所定点医院的连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间费用不能累计。小儿科(14周岁及以下)患者起报点按上述规定的60%执行。

  2.关于补偿比例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报销直通车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合疗办另文下发),不再设置补偿分段。对于达到起报点及以上的患者补偿比例原则上全省统一为40%。属单病种管理病种的患者入院只付自负部分,属非单病种管理的患者出院时按规定直接补偿,暂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新农合补偿。属新农合补偿部分由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与各区县新农合经办中心直接结算。

  市、区(县)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再设置分段,采取起付线以上按比例给予补偿。补偿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各自实际进行科学测算后确定。计算方法:参合患者住院总费用减去“不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和“起付线”之后,按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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