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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政府信息网《专员信箱》信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政府信息网《专员信箱》信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

  喀什政府信息网《专员信箱》信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喀什政府信息网《专员信箱》信件管理办法
(试 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政府信息网《专员信箱》信件工作的管理,有效利用政府信息资源,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呼声,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解答群众的合理诉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构建和谐喀什。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喀什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员信箱》管理工作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专员信箱》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渠道畅通、便民利民的原则。

  二、受理范围
  《专员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喀什地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各种投诉意见、建议或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涉及本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与公民个人的工作和生活相关的问题,均可通过《专员信箱》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反映。

  三、《专员信箱》反映情况注意事项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反映内容客观、真实;
  (三)意见和建议有独创性或可操作性;
  (四)一般应填写投诉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电子信箱、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以便了解情况,及时回信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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