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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实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50元,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承担。
  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助,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由民政部门承担。
  市、区民政、残联对城市低保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症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的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省补助标准相应确定。补助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池居医组〔2007〕1号)有关规定分别承担。市、区民政部门对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补助资金分担比例按对城市低保对象补助规定执行,在城市低保资金中列支。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的认定标准暂定为非城市低保对象、又不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生活相对困难家庭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

  三、关于参保缴费
  (五)非在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年度由原定的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在校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年度不变。
  (六)非在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调整为每年的6月15日至7月31日,在校学生参保登记缴费期不变。

  四、关于医疗保险待遇
  (七)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原定的30000元调整为100000元,其他城镇居民由原定的30000元调整为60000元。
  (八)调整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由原定的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分别调整为300元、200元、100元。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不再降低。
  (九)调整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采取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报销。具体支付标准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65%和70%;5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70%和75%;3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75%和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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