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池政办〔2008〕32号)
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08〕31号)精神,现就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
(一)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家庭、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在城区学校就学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对长期随父母在市区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二)大专院校学生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参保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筹资标准
(三)调整筹资标准及部分群体个人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市、区财政补助标准不变。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220元调整为2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市、区财政补助标准不变,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150元。属于城市低保对象或重症残疾人的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民政部门或残联对个人缴费部分补助由原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10元,个人缴费仍为每人每年10元。对其他城市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人,民政部门或残联对个人缴费部分补助仍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费仍为每人每年50元。
(四)扩大对困难群体政府补助范围,调整困难人群的政府补助标准。